國家安全教育日 | 你的這些“小舉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發布時間:2018-04-16
2018年4月15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活動的主題是: “深入學習宣傳憲法,開拓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新局面”。司法部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你的這些“小舉動”稍不留神都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現轉發給大家學習。
一、東西不能隨便賣
小曹是一家小網站的經營者,他在互聯網上開設網店,公然出售衛星數據接收卡、無線攝像筆等數十種專用間諜器材,又沿街兜售實時視頻無線監控器、GPS跟蹤定位器、鑰匙扣密拍器等專用間諜器材,被我國家安全機關緝捕歸案,以“涉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提起公訴。
小編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二、照片不能任性拍
美女小桃是一名光榮的“軍嫂”,溫婉可人的她與丈夫有一個可愛的兒子。軍人嘛,回家少是再正常不過的了。因此,小桃就常帶著兒子去軍營里享受一家團圓的歡聚時刻,為了留住這幸福的瞬間,小桃就順手就給兒子和丈夫拍了照片和視頻。丈夫發現這一情況后,告訴她這種行為極容易泄露軍事秘密,要求她立即將這些內容刪除,并將手機送到密室進行了脫密處理。
小編釋法:軍裝照上網暴露了軍人身份,不懷好意的人就會通過這個人的常用網絡軟件,輕松追蹤到更多信息,對軍事安全構成威脅。違反國家秘密和軍隊保密規定,后果很嚴重。我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中規定:“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作不能盲目找
參加工作近十年的小吳有了離職的想法,他在某招聘網站上投放了簡歷,并留下了聯系方式,工作履歷一欄中表明有某國防軍工單位的工作經歷。不久,小吳收到了獵頭公司發來的電子郵件,要求吳某提供工作證明以便求職,吳某將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印有自己照片所在部門姓名的工作證件掃描后發送至對方郵箱。很快對方通知吳某被聘用,工作內容就是提供該國防軍工單位尚未公開的內部信息,年薪高達50至120萬。
小編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四、行李箱不能胡亂裝
去年暑假,大學生小韓從境外旅游回來,給親友帶了一箱水果。入境時,工作人員從水果里檢出了“水果頭號殺手”地中海實蠅。這是一種世界公認的對水果產業具有毀滅性威脅的有害生物。如果我們無意間將這樣的水果帶回國內,可能會對國家生態安全造成威脅。
小編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植物及植物產品類,具體包括新鮮水果、蔬菜等都禁止攜帶入境。
五、信息不能非法傳
小齊與境外勢力相勾連,出版和傳播大量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顛覆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利用現代文化傳媒進行廣泛傳播,搶占輿論高地。并利用電子郵件、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等一切網絡傳播途徑,宣傳西方生活,美化西方社會,傳播西方制度,抨擊我國經濟社會政策,歪曲和攻擊我國人權狀況,詆毀我國形象。
小編釋法: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